持续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护好“舌尖上的安全”,记者4月2日获悉,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同时,新制定发布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两项规定都将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自2022年9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推动落实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落实还不够精准有力,对风险管控工作制度机制的执行、理解上还有偏差。对此,市场监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介绍。
具体来看,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一是调整规章适用范围,聚焦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同时纳入了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另行制定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二是强化了制度的有效执行,强调《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制定要结合企业实际,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这三项工作制度与企业内部已有的工作制度有机结合,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三是细化管理责任,补充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定义并给出明确要求。如规定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内容应当与被抽考对象的岗位职责等相适应,且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另外,同步发布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共27条,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从责任分配、风险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任职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规定正式实施后,我们将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对新规的指导,加强与日常监管工作衔接,切实抓好落实,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司长司光表示。
记者观察到,3月以来,围绕食品安全的一系列政策密集披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针对当前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中存在的衔接不畅等问题,提出了8项具体监管举措。此前3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还发布了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标准修改单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也针对当前消费者特别关心的多项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记者 韦夏怡)